第一章 基本原則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辦公建筑是供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理行政事務和從事各類業務活動的建筑物,包括商務寫字樓、公寓式寫字樓、酒店式辦公樓等多種類型。
辦公建筑一般由辦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務用房和設備用房等組成。
辦公室用房包括開放式辦公室、半開放式辦公室、單元式辦公室、單間式辦公室等等,具體概念附文末。
二、基本原則
1、同一建筑內,為功能需要配套設置的其他房間或場所,可歸屬于同一使用功能。比如:辦公建筑內設置的會議室、餐廳、鍋爐房等,不影響辦公建筑的定性;工業建筑中設置自用的辦公室等,不影響工業建筑的定性。
2、辦公建筑的公共用房、服務用房和設備用房等,這些部分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設施,應同時滿足對應業態的相關規范要求。
3、辦公室帶臥室或廚房的酒店式辦公樓,火災危險性與旅館建筑類似,應按有關旅館建筑的要求確定;辦公室帶臥室或廚房的公寓式辦公樓,宜按有關旅館建筑的要求確定。
4、黨政機關辦公樓屬于重要公共建筑。
第二章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辦公建筑屬于民用建筑,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 一、為生產管理方便,一定條件的工廠或倉庫,可以設置直接為其服務的辦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員臨時休息用房、控制室: 1、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2、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 4、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丁、戊類廠房或戊類倉庫,可以設置直接為其服務的辦公管理用房。 二、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應與裝卸區、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 三、民用建筑(含辦公建筑)內的附屬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建規》第6.5.3條的規定。 四、當辦公建筑與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內或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應滿足辦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環境要求,分區明確,宜設置單獨出入口。 五、辦公建筑的對外辦事大廳宜靠近出入口或單獨分開設置,并與內部辦公人員出入口分開。 六、辦公建筑中的機要室、檔案室和重要庫房等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2h,樓板不應小于1.5h,并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第三章 防火間距要求 一、辦公建筑與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滿足《建規》3.4、3.5的相關要求。 注:辦公建筑屬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其中黨政機關辦公樓屬于重要公共建筑。 二、辦公建筑以及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應滿足《建規》5.2的相關要求。 三、除高層民用建筑外,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或辦公建筑,當建筑物的占地面積總和不大于2500m2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建規》第5.2.2條的規定。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避難 一、疏散人數的確定: 1、普通辦公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 2、設計繪圖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 二、疏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疏散門、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離,以及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要求,等等,參照《建筑防火設計規范》第5.5條中的公共建筑要求確定。 三、開放式辦公室、半開放式辦公室的安全疏散要求,另有專項說明:消防安全疏散詳解-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開敞式辦公區等。 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辦公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具體參見《建規》5.5.23要求。 第五章 辦公建筑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的要求 辦公建筑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辦公建筑的房間隔墻和非承重外墻可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墻不得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 2、墻體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3、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表11.0.2的規定,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GB/T 50361的規定。 第六章 消防設施要求 第六章 消防設施要求 一、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二、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b、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適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 的辦公建筑等; 3、以上情況,除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三、辦公建筑應參照《建規》8.4.1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四、辦公建筑應參照《建規》8.5要求,設置防煙和排煙設施。 五、辦公建筑應參照《建規》10.3要求,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 六、辦公建筑內應設置滅火器。 七、以上系統的具體實施,應滿足現行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第七章內部裝修 一、民用建筑內的庫房或貯藏間,其內部所有裝修除應符合相應場所規定外,且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二、辦公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下列規定 1、單層、多層辦公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下表規定。
a、一類高層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