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的維護及保養-氣體滅火系統維修與保養
氣體滅火系統作為傳統固定式滅火系統,因其氣體構成的滅火系統本身具備污染小、滅火性能高,氣體滅火劑釋放后不導電、無腐蝕、無殘留物,不會對通信設備造成污漬損壞等特點,廣泛應用在各種各樣的建筑立面。隨著生產與消費規模的增大、使用場所的增多,情況也越來越復雜,在生產、存儲、運輸等場所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事故也時常發生。保證氣體滅火設備的正常運轉,加強設備的維護與保養,才能夠使設備發揮出更強大的作用,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氣體滅火系統維修規程 貯存容器 ■ 維修方法: 1.維修前應根據設計圖紙等資料仔細核對防護區、瓶組、啟動瓶、控制裝置、觸發裝置和啟動按鈕、模塊等組件的標識與邏輯位置的對應關系,防止誤操作; 2. 維修保養工作可能造成誤動作時,應采取插保險銷、止動銷或者斷開控制線等措施后方可進行;維修保養后應將設備復原,確保系統進入準工作狀態; 3. 壓力容器及其附件的維修應由原生產廠家、法定的滅火劑充裝機構或氣瓶檢驗機構進行; 4.每次滅火后應由法定充裝機構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同時更換同規格的密封膜片及全部O型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5.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維修前應充分考慮溫升導致的系統超壓問題,并制定應急預案。 制冷機組 ■ 維修方法: 1. 參照說明書觀察低壓二氧化碳制冷機組的制冷能力,如制冷效率下降或壓縮機在運轉時出現敲擊等異常音響時,應通知廠家維修; 2. 壓縮機組運行時間超過說明書大修年限前一個月,宜由廠家進行1次全面檢修,按說明書要求更換易損部件。 系統組件 ■ 維修方法: 1.容器閥、閥驅動裝置、減壓閥、信號反饋裝置、選擇閥、噴頭等系統組件如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時,應更換同規格組件; 2. 閥驅動裝置的啟動管路出現縮徑變形時,應更換該段管路; 3. 失重報警或壓力值不在設計范圍內,宜按下列方法處理: ● 如壓力表上游有表閥,應首先緩慢開啟表閥,仍顯示欠壓時可更換同規格壓力表,當壓力未恢復到設計范圍內或壓力表上游無表閥時,應替換備用瓶或委托法定充裝機構充裝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增壓氣體,并在48小時內恢復正常運行; ● 失重報警在減重超過10%后仍無報警信號發出,可調整失重報警裝置的微動開關等調節裝置,仍無效時應更換同規格組件; ● 失重報警確定后應更換備用貯存容器,或委托法定充裝機構充裝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滅火劑,并在48小時內恢復正常運行; 4.容器閥、閥驅動裝置、減壓閥、信號反饋裝置、選擇閥功能失效時應更換相同規格組件。 管網和噴嘴 ■ 維修方法: 1.噴嘴方向改變應恢復設計位置; 2. 噴嘴出現明顯的機械損傷應更換同規格噴嘴; 3. 管道及固定支(框)架出現變形、開裂等明顯的機械損傷、嚴重銹蝕現象時,應更換; 4.連接軟管變形、裂紋及老化應更換; 5.聯動試驗時瓶組、管網、噴嘴明顯晃動,應排查并加固相應支(框)架固定措施; 6.聯動試驗時滅火劑或試驗氣體明顯未能從每個噴嘴均勻噴出,應排除該噴嘴及管路的堵塞物,管道變形應更換該管段。 氣體滅火系統系統保養規程 貯存裝置 ■ 檢查要求: 1. 每日檢查低壓二氧化碳貯存裝置的運行情況,應符合設計要求,不明確時可參照表1。 液體或溫度 液位值<90或溫度值<-20℃ 溫度值>-18℃ 壓力(MPa) < 1.8 1.9 2.1 < 2.15 > 2.2 >2.38±0.12 系統響應 低壓聲光報警 制冷機停止 制冷機啟動 安全閥關閉 高壓聲光報警 安全閥開啟 表1 低壓二氧化碳運行參數表 2. 每月檢查貯存裝置周圍環境,不應存在影響操作的雜物; 3. 每月檢查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貯存裝置的液位計,滅火劑損失不應大于10%; 4.每月檢查貯存容器有無碰撞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表面應無銹蝕,保護涂層應完好,銘牌和保護對象標識牌應清晰,安全標識應完整; 5.每月檢查IG541、七氟丙烷等滅火劑和驅動氣體貯存容器的壓力表,指針應處于綠色區域內且不得小于設計貯存壓力的90%; 6.每季度檢查貯存裝置間設備支、框架的固定,應無松動,連接管應無變形、裂紋及老化現象。 ■ 保養方法: 1. 保養前應根據設計圖紙等資料,仔細核對防護區、瓶組、啟動瓶、控制裝置、觸發裝置和啟動按鈕、模塊等組件的標識與邏輯位置的對應關系,防止誤操作; 2. 當保養工作可能會造成誤動作系統時,應采取插保險銷、止動銷或者斷開控制線等措施后方可進行。維修保養后應將設備復原,確保系統進入準工作狀態; 3. 盛裝下列氣體的鋼制無縫氣瓶,自滅火劑充裝之日起,每滿五年的前一個月,應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對氣瓶及容器閥檢驗1次,應符合GB 13004、GB 25972的相關規定,水壓試驗壓力(TP) 可參照表2 確定,取得合格的檢驗報告后方可繼續使用; 氣瓶內 介質 貯存壓力(MPa) 最大工作 壓力WP(MPa) 水壓試驗 壓力TP (MPa) IG541 IG100 IG01 IG55 15.0 17.2 25.8 20.0 23.2 34.8 表2 氣體滅火系統鋼制無縫氣瓶的壓力值 4.盛裝下列氣體的鋼制焊接壓力容器或氣瓶,自滅火劑充裝之日起,每滿三年的前一個月,應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對氣瓶及容器閥檢驗1次,應符合GB 13075、TSG R0004的相關規定,取得合格的檢驗報告后,由具備滅火劑充裝資質的機構充裝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滅火劑,其中壓力容器水壓強度試驗應為相應系統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水壓試驗壓力(TP)可參照表3確定; 氣瓶內 介質 貯存壓力(MPa) 最大工作壓力WP(MPa) 水壓試驗 壓力TP (MPa) 七氟丙烷 2.5 4.2 6.3 4.2 6.7 10.0 4.2 5.3 8.0 二氧化碳 5.7 15.0 22.5 表3 氣體滅火系統鋼制焊接壓力儲罐或氣瓶的壓力值 5.盛裝驅動氣體的氣瓶自滅火劑充裝之日起,每滿五年的前一個月,應委托氣瓶檢驗機構對氣瓶及容器閥檢驗1次,氣瓶檢驗及水壓試驗方法應符合GB 13004、GB 25972的相關規定,水壓強度試驗壓力(TP)應為25.8MPa,取得合格檢驗報告后,由具備滅火劑充裝資質的機構充裝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驅動氣體,其中壓力容器水壓強度試驗應為相應系統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 6.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貯存裝置的液位計顯示滅火劑損失超過10%,應由具備氣瓶充裝資質的機構充裝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二氧化碳滅火劑。 制冷機組 ■ 檢查要求: 1. 每月檢查制冷機組,應無碰撞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表面無銹蝕,保護涂層完好,銘牌和保護對象標識牌清晰,手動操作裝置的防護罩、鉛封和安全標識應完整; 2. 每年對壓力傳感器及液位傳感器進行1次校驗,誤差應不超過±1.0%; 3. 每年檢查安全閥的開啟和回座動作壓力和狀態,應符合設計要求,或參照表1確定。 ■ 保養方法: 1. 每月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吹掃冷凝器散熱片以保持清潔; 2. 每半年應補充1次制冷劑和冷凍油; 3. 安全閥的開啟和回座動作壓力、狀態不正常時,應調整或更換安全閥; 4.按產品手冊要求的周期和方法補充或更換機油、制冷劑、冷凍油等易耗品,并更換干燥過濾器、汽液分離器、視液鏡等部件。 系統組件 ■ 檢查要求: 1. 每月檢查系統組件,應無碰撞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表面無銹蝕,保護涂層完好,銘牌和保護對象標識牌清晰,手動操作裝置的防護罩、鉛封和安全標識應完整; 2. 每月檢查壓力表、溫度計,應符合設計要求,或參照表1確定; 3. 每月檢查全部高壓二氧化碳貯存容器的稱重裝置,模擬減重后,觀察報警信號輸出; 4.每年使用拉力計等檢測儀表校準高壓二氧化碳貯存容器稱重裝置的失重警報信號閾值,滅火劑凈重小于設計貯存量的90%時應能報警; 5.每月檢查安全泄放裝置、選擇閥、信號反饋裝置、減壓裝置周圍環境,不應存在雜物或影響操作的障礙物; 6.每月檢查安全釋放閥鉛封,不應被拆掉或破壞; 7.每月檢查操作裝置對應的防護區標識,應準確、完整、清晰; 8.每季度檢查閥驅動裝置連接的全部啟動管路的接口,應緊固; 9.每季度檢查連接軟管,不應有變形、裂紋及老化現象; 10.每半年應按GB 50263的相關規定,以自動啟動方式對氣體滅火系統每個防護區進行1次模擬啟動試驗; 11.每年應按GB 50263的相關規定,以自動啟動方式對氣體滅火系統每個防護區進行1次模擬噴氣試驗。 ■ 保養方法: 1. 清潔系統組件,輕微銹蝕、保護涂層缺失先磨光再施涂面漆,恢復缺損的銘牌和保護對象標識牌; 2. 緊固松脫的閥驅動裝置啟動管路接口; 3.恢復缺損的手動操作裝置防護罩、鉛封和安全標識; 4.清理安全泄放裝置、選擇閥、信號反饋裝置、減壓裝置周圍的障礙物; 5.安全釋放閥鉛封拆掉或動過,應通知廠家調整或校準后恢復,清理并保持安全釋放閥出口暢通; 6.恢復缺損的操作裝置對應的防護區標識。 管網和噴嘴 ■ 檢查要求: 1. 每月檢查管網和噴嘴,應無碰撞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表面無銹蝕,保護涂層完好,銘牌和保護對象標識牌清晰,手動操作裝置的防護罩、鉛封和安全標識應完整; 2. 每季度檢查噴嘴通暢情況; 3. 每季度檢查噴嘴完好情況,清理與被保護對象之間的遮擋物; 4.每年檢查管網、管件、噴嘴固定情況,不應有螺栓松動、缺失現象。 ■ 保養方法: 1.緊固松動的管道及固定支(框)架; 2. 緊固松脫的啟動管路接口; 3.管道表面防腐涂層、鍍層脫落,先打磨光亮,再施涂面漆; 4.管網、管件、法蘭、噴嘴固定支(框)架、防晃架等固定螺栓有松動、缺失的應緊固、補齊,處于潮濕或露天場所的應在可見螺紋處施涂潤滑脂; 5.每兩年應對室內管網和噴嘴進行1次吹掃,每年應對室外管網和噴嘴進行1次吹掃,保持管網暢通,吹掃應從噴嘴向干管方向進行,氣流流速不應小于20m/s。 氣體滅火系統報廢條件 ■ 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1.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2. 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二十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3. 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三十年的鋼質無縫氣瓶; 4.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5.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跡的; 6.其他經檢驗不符合GB 13075、GB 13004、TSG R0004 相關規定的。 ■ 制冷機組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 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 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時應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