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檢測驗收單位應按照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驗收,不得擅自調整合格評定標準。
(1)工程設計應滿足技術標準要求,施工過程中如發現設計差錯或與工程技術標準不符,應及時提出并提醒更正。
(2)工程施工應符合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要求,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能以設計參數優于技術標準為由,隨意調整設計參數。當工程施工未按設計要求執行時,即使實際參數符合技術標準要求,也不得隨意下達合格判定。
(3)當現場情況與設計參數不符時,可依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判定是否合格,也可通過獲取設計變更文件來作為驗收合格依據。
分述如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一)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能以設計參數優于技術標準為由,隨意調整設計參數。
在消防技術標準中,大部分規定為控制性底線要求。在工程設計中,往往采用較寬裕的設計指標,這可能是為了滿足實際功能需求,也可能屬于加強性保護措施。因此,在現場施工和檢測驗收時,不能以設計參數優于技術標準為由,隨意調整設計參數。
當工程施工未按設計要求執行時,即使實際參數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也不得隨意下達合格判定。
(二)工程設計應滿足技術標準要求,施工過程中如發現設計文件差錯或與工程建設標準不符,應及時提出并提醒更正。
工程設計應滿足工程技術標準要求,錯誤的設計參數不能作為合格評定依據(即使設計文件已通過主管部門消防審查也不許可)。實際上,即使已經消防驗收合格的項目,當發現設計或施工錯誤時,仍應予以糾正。
(三)通情況下,當現場情況與設計文件(圖紙設計參數等)不符時,可參照以下原則確定合格評定標準:
(1)當滿足《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時,可判定為合格。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數值誤差要求的,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當滿足該條規定時,可判定為合格。
(2)獲得設計許可,出具變更文件,且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時,可判定為合格。